關于轉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順利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巖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實施時間及范圍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甲級、乙級巖土工程項目,統一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字及加蓋執業印章(以下統稱“簽署”)執業制度。
(二)對《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丙級及以下巖土工程項目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署執業制度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二、執業范圍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可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工作:
(一)巖土工程勘察
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巖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巖土工程勘察、固體廢棄物堆填勘察、地質災害與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巖土工程設計
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設計、巖土加固與改良設計、邊坡與支護工程設計、開挖與填方工程設計、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地下水控制設計(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設計及工程抗浮措施設計等)、土工結構設計、環境巖土工程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巖土工程設計以及與巖土工程、環境巖土工程相關其它技術設計。
(三)巖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工程、巖土加固與改良工程、邊坡與支護工程、開挖與填方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工構筑物工程、環境巖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的施工、使用階段相關巖土工程質量檢驗及工程性狀監測;地下水水位、水壓力、水質、水量等的監測;建設工程對建設場地周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基礎設施、邊坡等的環境影響監測;其它巖土工程治理質量檢驗與工程性狀監測。
(四)巖土工程咨詢
上述各類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檢驗、監測等方面的相關咨詢;巖土工程、環境巖土工程專項研究、論證和優化;施工圖文件審查;巖土工程、環境巖土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巖土工程、環境巖土工程風險管理咨詢;巖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巖土工程、環境巖土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查;巖土工程、環境巖土工程項目投標文件審查。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巖土工程專業規定的其它業務。
三、執業管理
(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必須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后方能執業。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名義從事巖土工程及相關業務活動。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執業范圍內,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名義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當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應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制度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在本辦法規定的執業范圍內,甲、乙級巖土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聘用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承擔。
(四)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簽署的有關技術文件按照“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署文件目錄(試行)”(詳見附件1)的要求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署文件補充目錄。
(五)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應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署。凡未經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署的規定技術文件,不得作為巖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六)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可繼續采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承擔《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對其簽署技術文件的技術質量獨立負責。
(七)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在執業過程中,應及時、獨立地在規定的巖土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署,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技術文件上簽署。聘用單位不得強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在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署。
(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單位不得以統一管理等名義代為保管。
(九)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在注冊有效期內完成的主要項目須填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登記表》(詳見附件2),在申請延續注冊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十)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在注冊有效期內調離聘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后方可執業。
(十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對超過70歲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部門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繼續受聘執業。
(十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辦理退休手續后,可受聘于一個單位繼續執業。受聘于原單位的,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受聘于其它單位的,須提供退休證明和同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辦理注冊變更后方可執業。
(十三)執業管理其它有關規定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執行。
四、過渡期有關規定
為穩妥推進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勘察設計單位從事的甲級、乙級巖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中,至少須有1人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并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署。
(二)暫未聘用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可與能滿足單位資質與個人注冊執業資格要求的單位進行合作,簽訂合作協議書,并由合作單位指派其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對相關巖土工程項目技術文件的質量負責。合作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凡本辦法規定的技術文件須經合作單位指派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署后方可生效和交付。合作項目在提交技術成果文件時,應同時提交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三)對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規定配備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在資質審核時可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認定。首次申請資質、增項資質和升級資質的單位,須滿足《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個人注冊執業人員標準條件。
附件1: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署文件目錄(試行)
附件2: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登記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